汉代的"名田"与战国授田的性质和关系问题,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看法。王彦辉认为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秦代,"名田制"即授田制,伴随授田制的瓦解,汉代虽沿用了"名田"的名称,但名田之下的土地性质已从战国以来的土地国有制演变为土地私有制。研究汉代的土地制度,不能不涉及"分田劫假"问题,对其含义的理解,颜师古、郭沫若等学者先后作出不同解释,岐异较大。王彦辉在《"分田劫假"与豪民兼并》一文,认为 "分"即《广韵》之"赋也"、"施也",可引申为把土地租佃给农民,"假"即"假田"。"分田劫假"是为行文需要而置之倒装句,即豪民侵凌的表现就是"劫假分田"。他对王莽改制特别是王田制问题也作了深入探讨,先后撰写了《王莽改革的历史启示》、《"閒田"非"王田"辨-兼评王莽王田》等文章,着重分析了"閒田"与"王田"的关系。陈直先生在《汉书新证》一书认为"閒田"即间隔、区分王田,而閒田之规划则标志了"王田"的推行。王彦辉认为"閒田"与"王田"没有关系,汉简及汉印中"閒田"二字不能证明"王田"制的推行。在此基础上,指出王莽"王田"在实际中强行推行了四年左右的时间,但在内容上仅限于土地不许买卖一项;"王田"即非"井田",也不是"限田",而是从"授田"向"均田"演化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田制。
  对战国秦汉时期工商业政策、发展程度、影响的研究,牵扯到的问题很多,特别是对西汉初年工商政策的演变,学界也存在不同意见。陈直先生认为秦及汉初的"占租"、"顾租"乃"包商政策"。王彦辉不受成说的限制,提出汉代的"占租"并非"包商"。在《东周秦汉时期的工商政策与豪民兼并》一文中,认为汉代的"占租"即向官府申报造册,按律交纳租税,与"名田"、"自占"类同,而非"包商"。在《汉人的商品意识及其历史作用》一文里,对汉初工商豪民的历史地位、汉武帝实行的工商官营政策及其影响等问题也分别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在社会史研究领域,他通过对豪民阶层的"发掘"研究,透析了汉史研究中影响全局的若干社会问题,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上极富创意。所撰《汉代豪民与乡里政权》,首先对豪民的内涵、类型作了透彻分析,认为汉代豪民在类型上可划分为工商豪民和乡里豪民。指出豪民的基本特征是:一、豪民的身份是"民",无封无禄,没有任何特殊的政治身份。二、豪民必为"庶人之富者",他们在农、林、牧、副等各种经济领域发财致富,转而购置地产,成为富甲一方的大中地主。三、豪民在社会上活动能量极大,是一些善于治产,兼并役使、骄横不法的庶民地主。汉武帝官营工商以前,工商豪民是豪民阶层的主体,官营工商之后,豪民经济结构发生逆转,乡里豪民成为豪民阶层的主体,田宅逾制、豪民役使、豪民私债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西汉末年以后,豪民依托的经济基础是田庄。田庄的形成从内在需要来说,土地集中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是其成立的基本条件。在《论汉代的豪民役使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中,认为武帝以后"豪杰役使"的问题显得比以往严重,但被役使者主要还是在籍的贫民。至于"豪杰役使"的形式,即"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租佃式剥削。人身依附关系在西汉时期之所以发展缓慢,大致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西汉中央集权统治相对强大,户籍管理较为周密,在正常条件下使农民难以脱离户籍,附托大家,也使官贵豪民不敢轻意隐匿破产流亡的人口作为役使的对象。二、汉代的赋役制度重人轻地、"头会箕敛,有效地阻止了人丁流入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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