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喜辰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奴隶社会的固有结构才开始发生解体,尤其是在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各国变法以后,随着公田私田化、公社农民小农化、礼制法制化、分封制度郡县化、世卿制度官僚化等巨变的纷至沓来,中国的历史面貌,亦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一质变的政治标志,便是秦统一帝国的建立。显然,他是"秦统一封建说"的倡导人之一。与其他该说倡导者之间的"和而不同"处在于,徐喜辰认为,由于中国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并非建立在公社瓦解的基础上,所以,中国封建制度的确立,也没有以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彻底消亡来作为创制的起点。在合理地解释了"奴隶社会奴隶不多,而封建社会奴隶不少"这一中国奴隶制生产关系之特异现象的同时,他的观点实际上还隐含着"中国奴隶制度的先天不足,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封建制度赖以孕育的胎体,因而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由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商周社会演变而来的"等潜在命题。这些看法,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周代尚处在奴隶制的早期阶段的观点,亦同样体现在徐喜辰对周代兵制所作的研究中。在《周代兵制初论》一文中,他深入研究了周代的军队建制、相关社会制度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西周的军队由"国人"组织,从而保持了氏族血缘的因素,也使得军队组织和公社组织合一的形式成为当时国家武力的主干形式。这些"国人",平时是公社社员,战时则是士兵。而管理公社的各级官吏也自然成了军队中的各级军帅。直到西周末、春秋初年以后,公社及其井田制度逐渐变化,"国"、"野"以及"国人"、"野人"的差异才逐渐泯灭,春秋时各诸侯国扩充军队始以"野人"为军,打破了以前的"国人"和"野人"之间的界限。兵制关系的变化,反映了当时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
类似的观点和论述,徐喜辰在其他论文中亦有着一致的表达。诸如《试论西周时期的"国"、"野"区别》、《贡助彻赋论释》等等不一。其论点是明确的,论据是令人信服的。
徐喜辰在《春秋时代的"室"和"县"》一文中指出,虽说春秋时因土地国有而不得买卖或转让,但贵族们仍有一部分独自占有且带有私有性质的土地,也存在着官邑和私邑的区分--官邑是卿大夫的封邑,私邑是贵族们的私有财产。《左传》、《国语》中的"室"即指私邑而言,"室"包括田地和认领的妻孥、庸、奴隶、贵族在返致封邑后,即依靠这种私有性质的"室"为生。县也属于私邑的一种,是君主赏给贵族的。其与室的不同,是得县的贵族还要向君主交纳贡赋。春秋晚期,国君为了加强权力,不再把新兼并的土地拿去分封。这种县便是后来郡县之县的雏型。他还认为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后的战国时期土地制度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并存的形态,而且后者似乎仍居于主导地位。以战国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观之,当时土地私有化的条件不是不具备,只是由于授田制的束缚,才延缓和阻碍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进程。
1950年以来,徐喜辰先后出版有《先秦史》、《韩非子选注》(合著)、《中国古代史教学参考资料》(合著)、《井田制度研究》、《中国通史》(第三卷合著)。此外,还翻译出版了《中国史概说》、《战后日本研究中国历史动态》等。主要论文有:《商周奴隶制特征的探讨》、《关于中国国家形成问题》、《"籍田"即"国"中"公田"说》、《贡助彻论释》、《商周奴隶社会史若干问题论纲》、《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春秋时代的"室"和"县"》、《周代兵制初论》、《"开阡陌"辨析》、《论国野、乡里和郡县的出现》等篇。
徐喜辰在诸多问题上都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在先秦史学界自成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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