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0—21日,由《中国史研究》杂志社、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帝制时代社会结构与历史趋势暨农商社会/富民社会学术研讨会”在长春东北师范大学举行。这次会议在2014年8月于昆明云南大学成功举办的首次“农商社会/富民社会高端研讨会”基础上,将研讨范围从唐至清扩展到从秦至清的整个帝制时代,比较突出地展现了中国史学界从长时段视角透视中国历史演变历程的努力。会上,来自全国16所高校和4家学术期刊的中国帝制时期各断代领域的2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中国帝制时代的形态特征、结构趋势这一核心论题,结合学界近年提出的“富民社会”、“农商社会”、“帝制农商社会”诸说,进行了深入研讨,既有通贯宏阔的学理论证,又不乏具体精细的问题推究,收获颇丰。
一、关于中国帝制时代社会结构与历史趋势
河南大学李振宏教授发表《秦至清的帝制时代是皇权专制社会——基于政治体制的分析》,认为皇权专制政治体制是中国帝制时代最具支配力的结构,国家政体并不直接被经济关系所决定,相反它却规定、支配、选择着经济发展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中国古代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具有制度、法律保障,官僚制和郡县制构成皇权绝对专制的牢固基础;皇权是士大夫官僚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由皇权派生的监察、谏议、封驳种种制度,目的都是维护并强化专制皇权运行,不可能对其形成有效制约。东北师范大学王彦辉教授的《“四民”与秦汉帝制官僚社会》认为,封建时代世袭贵族构成对王权的制衡力量,然而在秦以后的帝制时代,国家社会权力由基于宗法亲缘关系的贵族政治支配改变为皇权主导的基于学识和能力的官僚政治支配;战国时代承载知识、守护道义且承担现实批判角色的士人阶层被笼纳到专制皇权体制内,游离于国家体制外体现社会经济支配力的商人阶层也在统治压力下投附政权,“士”、“商”两种社会力量皆与国家政治体制同化合一,造成秦汉以降的专制皇权缺乏有效制约机制;中国帝制的特征是皇帝制度和官僚制度,超经济强制是社会支配的主要形式,故可称作“帝制官僚社会”。长春师范大学张鹤泉教授赞成这一观点,指出,如何认识官僚体制是把握帝制时代社会特征的关节点,作为知识精英的士人群体随着专制政治形成及官僚制度完备而被纳入体制,代表社会经济活力的商人亦在皇权挤压下转入乡里投资地产,与官僚、地主结成三位一体,同被既有体制吸附,对官本位的演成机制及士、商阶层进入皇帝—官僚体系之后是否独立意识消磨进而发生异化应该深入研究。苏州大学臧知非教授书面提交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方法论思考》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形态问题,既是认识古代社会变迁的核心,也是认识当代社会结构的理论问题,若想建立中国式史学体系,需要注意事实与逻辑的辩证统一;以长时段、广视角观察社会结构和历史变化,可以看到土地所有制及其分配形式是理解古代社会形态问题的关键。
南开大学李治安教授撰文《秦以降编民耕战体制新探》,系统考察中国历史上的编民耕战体制,认为它是奠定“大一统”专制制度的基石,也是两千年来最基本的制度性“国情”。他指出,编民耕战体制与授田、均田等形式的土地国有制互为因应,塑造了“两千年无贵族”及“权力支配一切”的皇帝专制政治结构;其构建的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机制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易造成官民冲突对立极端化、社会财富掠夺或分配不均等灾难性后果;与之相关,强制析产分家往往从根本上加剧人口增长和周期性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政策则扼杀民间工商业内新生生产力因素;政府过分管制干预难以持久有效,后来才发生以“不抑兼并”政策为编民耕战体制寻求出路的情况。南开大学刘敏教授的《中国古史分期与秦汉“编户‘不’齐民”》,将中国古史分为先秦贵族封建社会、秦汉到唐中叶准贵族等级社会、唐中叶以降非贵族少等级社会,认为秦汉至唐中叶社会结构仍具有等级性,即使编户民内部也存在法律规定的身份、地位、权益的不平等差异;“齐民”不是指民与民之间齐等无贵贱,而是指他们都要接受国家、君主的统一管辖,是授田对象并提供赋役的齐等“国家公民”。中国社会科学院彭卫研究员表示,学界对编户齐民的“齐”的解释一直存在争议,贱民能否划属编民范畴还需进一步商讨。张鹤泉教授《北魏前期五等爵封授范围限定问题的考察》一文,论述了北魏前期爵位封授从依据拓跋鲜卑部族传统血缘关系向取决于与当世皇帝血缘联系,并与职官体制紧密结合的转变,认为这显示出拓跋鲜卑部族血缘关系的减弱和官本位观念及体制运作的强化。
首都师范大学李华瑞教授的《大政府与小政府:宋、明税源与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比较》,对比了宋、明两代政府管理、干预经济能力的异同,指出宋代政府征收的人均田赋额和工商税额高于明代,其干预引导经济的程度、能力及组织利用市场机制调控税收的管理水平亦强于明代;官员俸禄、军费开销占据两代政府财政支出的绝大比重,明代依托皇权而存在的宗室和宦官人口对财税消耗尤巨;就财政供养的人口数量言,明代多于宋代,是“大政府”,然而明代的财政收入又远逊于宋代,是“小政府”,这一大一小,是晚明财政危机的真实写照与基本根源。辽宁师范大学赵毅教授就此指出,明代人口及农商、手工诸业水平与宋朝相比总体都有提高,明代税源广但收入少,是因宋代征敛搜刮过于严重,还是缘于明代常额赋税无形流失,明代商税较轻,表现出的是抑商还是重商,尚存疑问。台湾暨南国际大学、厦门大学徐泓教授表示,从管控能力的“大”、“小”入手,具体探讨地方政府的财政运作和社会功能可以增进对古代国家专制政体的了解。他在会上发表《明代向上社会流动再探》,针对学界对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中关于明清进士三代家世统计数据的质疑,运用计量史学方法重新检讨了科举制度与社会流动的关系。文章以取样更严、分布更均、数量更多的数据系统全面地呈现出明代社会向上流动的面貌,有效坐实了何先生提出的明代平民向上流动机会占官员整体的一半以上、官场向有才能人士开放,以及平民家庭进士出身比例的下降态势表明寒微人士要爬升到社会上层更为困难等论点,肯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流动性。
二、关于富民社会、农商社会、帝制农商社会诸说
云南大学林文勋教授以历史上“民”的演变为线索,提出“富民社会”说,认为富民阶层的崛起是唐宋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富民迅速成长为社会的中间层和稳定层,极大改变了当时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他的《士绅社会: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重点讨论“富民”与“士绅”两阶层的对接关系,认为唐宋以后富民因追求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而逐渐“士绅化”,绅权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士绅保护社会经济,引导乡村文化,然而他们垄断科举仕途并控制地方权力,最终导致基层社会凝固失序,其自身也趋向分解消亡,因此明清士绅社会是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也是最后阶段。李治安教授表示,以历史发展眼光看,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是悲剧性的,预示着富民阶层尚未从传统四民身份局限中独立出来。云南大学张锦鹏教授的《宋代富民阶层成长的制度空间:以交易费用为视角》,采用新制度经济学概念方法分析宋代土地产权制度及相关法规对民众拓展财富的积极影响,认为中唐以后“田制不立”大大降低了土地买卖成本,宋代法律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规范交易程序,维护富民阶层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有力保障了他们的财产权利。厦门大学刁培俊副教授的《隐蔽富庶与不敢露富——两宋乡村职役征派中困局探源》,认为宋代以富户为征派对象的职役制度在实际操作上不时陷入窘境,富民隐蔽财富以规避负担,暗含着官民博弈过程中的诸多隐幽,而当时这种以乡役体制控驭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也可视作乡村社会由汉唐以来官治到明清晚近自治的一个转折期。他强调,自鸦片战争后二百年间学界已惯于“他者窥我”的思维定式,如何从他者言说理性回归“历史中国”,是摆在我们眼前的重要课题。台湾清华大学博士生江丰兆的《明代中期以后的保富论述:以经世文为中心的考察》认为,明代富民自建国伊始就承担了国家赋役和社会上的各种义务,此后其重要性日增,士人官员更在经世议论中认可他们的利国利民之用,进而产生保富即为恤民的观点,一定程度对传统崇尚“均平”的经济思想做出修正。
北京师范大学葛金芳教授《理解农商社会的几个角度》认为,农业文明内部商业的兴起是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前进的动力,这是理解农商社会的起点,现代化一般是商业化先行,工业化继起,逐步成熟完善的市场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还指出,商业在传统社会既代表一种新的生产部门和生活方式,又带来经济体制的显著变化,农商并为经济基础,由此开启中世纪封建社会向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而人类社会终究要朝着市场组织和民主政体这个共同方向迈进。集美大学柳平生副教授从经济学角度对起始于唐宋之际的农商社会做出阐释,其《“农商社会”的经济分析及历史论证》提出,该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农商并重和市场扩展,农商经济体的增长是一种长期动态的内生增长,不仅生产效率随农业、手工业专门化分工而大幅提升,且交易效率亦因商贸活动频繁和市场容量扩大而有质的飞跃,两宋的经济发展与商贸扩大印证了这一良性社会运行机制。王彦辉教授就传统社会中富民、商人的地位作用表示,秦汉时期商人有官私之分,政府对两者的态度应该区别来看,而后世富民、商人作为社会中间层的崛起是否改变了之前两极分化的格局,他们是否发展出新的组织形式从而对政治权力提出自己的要求,均有待商榷。
东北师范大学赵轶峰教授在《明代经济结构推演之大势》中提出,明代经济领域最具结构性意义的变化表现在五个方面:白银成为主导货币、赋役体制中基于土地并以货币征收的赋税比例扩大、货币主导的政府财政体制形成、国内和国际市场体系发展、人口大幅增长并带来新的经济局面。他认为,这些具有新质含义且不可逆转的特征展现出社会变迁的基本趋势,明代货币白银化上承唐宋以来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然而上升为主导货币的白银是称量形态的,导致政府失去通过货币发行调控市场及利用货币流通量把握财政弹性的能力,金融体系和货币管控缺失,在放大经济自由的同时也增大了经济失序的可能性;明代赋役对象从以土地、人口、身份为基础向以土地为基础转变,财政收支从实物为主要标的物到白银货币为主要标的物转变,使得政府对市场的依赖空前提高,不得不更多受经济规律支配;由宋至明的经济趋势说明,中国社会具有商业发达的可能前景,但没有科技革命及向机器大工业推进的迹象和条件,因而并未直接走向资本主义道路,是一种帝制农商社会经济结构。赵毅教授《关于帝制农商社会的几点思考》认为,研究秦以后中国社会的性质,要探寻其能否通过内在机制和文化调整走出不同于西方的独特近代化道路,重视国家政治体制对理解古代社会本质性征的重要性。他指出,中国商人作为传统社会的一个阶层,其实力是否已壮大到可以与农民共同支撑起整个社会经济,以及像士人那样参与国家管理,成为政治统治的支柱之一,仍有待深入讨论;而明朝不自觉地与世界经贸潮流接轨,其财政危机肇端于称量白银的货币化,政府丧失对金融货币管控能力,因此对白银通过国际贸易流入中国的历史作用亦应重新评价。东北师范大学罗冬阳教授《清前期的银两制与利益集团》关注明代货币白银化是否意味着古代中国开始向近代转型的问题,探讨明清白银货币以称量形态长期流通使用的原因,指出清中叶后银贵钱贱,官民交困,改革币制的需求已经存在,但由于铸造技术限制及既得利益集团的路径依赖,使银两加耗与克扣成色成为各级权力机构普遍的敛财方式,加之地方政府同商人银号又结成固定利益输送关系,导致国家无法对金融货币体制进行彻底改造。
三、关于帝制中国研究的问题、视角与方法
中国古代社会的形态分期与特质判断是史学界长期关注的基本问题,既涉及传统文化的价值评价,又极具现实借鉴意义。彭卫研究员认为,古代中国连续一贯的以皇帝政治为核心的郡县体制对传统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延续至近代,型塑着国人的历史体验。历史研究应该通古今之变,明前后之理,发扬独立思考和理论创新的精神勇气,通过跨时段的学术研讨提升认识能力并建构可容纳不同意见的对话平台。张锦鹏教授表示,克服当代史学碎片化和虚无主义的危机,整体重构中国古史体系,是目前国内史学界面临的迫切问题,这要求我们回归长时段大历史,多维向度开展交流互动。葛金芳教授谈到,自己的研究是从经济史角度探求中国早期工业化问题,旨在追溯中国近代工商业文明的起源,同时揭示其社会转型之艰难。他重申,农商社会大致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手工业作坊到手工业工场这个阶段,也可视为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然就中国政治结构言,工商力量多被强大的中央集权控制,成长异常艰难,不得不走上与统治权力结盟之路,因而对中国社会的理解离开专制皇权无法找到症结所在。李振宏教授指出,国家政治组织形式是一切社会运转的核心体制,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无一不被专制权力所控制,因此对其属性的认知判断应跳出传统思维模式,不再从生产方式的角度,而要从国家政体的角度予以解释辨析。他还强调,以富民社会、农商社会来概括古代社会形态应该明确立论标准,否则不易抓住问题实质,中国古代商品经济虽然发达但没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是由其特殊国情决定的,皇权专制即是窒息商业因素自然成长的根源。徐泓教授则表示,今人对古代社会结构性质的评判受到近代以来中国国力衰败的现实影响,这种由落后引发的焦虑使得人们一切向西方看齐,史学检讨也易陷入古为今用的误区。政商关系古今中外都切实存在,双方可以达成合作共赢,法律制约与人事改进是传统社会体制的一体两面,制度建设固然重要,然而掌握制度的人的完善更为关键。李华瑞教授也认为,一直以来中国史学方法受经济史研究影响较大,这种研究参照西方历史现实,无形中难以摆脱西方中心的思维烙印。
关于帝制体系下贵族、官僚、土地等制度及其变迁,与会学者交换了各自看法。赵轶峰教授认为,从一种较为宽泛的尺度去理解,凡依据血缘关系世袭拥有国家承认的特权的人群都可称作贵族,依附于皇权并被吸纳进官僚体制的贵族在中国帝制时代一直存在。台湾辅仁大学、厦门大学王芝芝教授表示,西方的贵族在各个时期内涵、成分差异很大,应把他们看成是少数精英,不同时代拥有不同的身份、特权。对于如何看待古代中国基于编民耕战体制的土地国有与租税分立、土地买卖的关系,李治安教授认为,土地权力属性分为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本质上归国家所有,土地买卖只是占有权层面的交易,中唐以后土地制度转向“不抑兼并”为富民、商人的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罗冬阳教授指出,中国于析产制下人口增殖加快,然而是否就此造成土地资源分配失衡,尚需实际数据支持,人地矛盾尖锐可能只发生在中国历史的特定时段,传统社会的基本矛盾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政治特权导致的官民对立。李华瑞教授提到,保护私有财产与公权力强大都是古代社会的突出现象,故而对民与民、官与民之间的权利关系都应进行深入研究。
关于古代经济政策及商业发展、商人地位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王子今教授提出,解析作为帝制开端的秦代商业政策及其国家同商人的关系,对认识整个帝制时代社会演进有重大意义。他的《秦“抑商”辨疑:以始皇帝时代商人地位为中心》,归纳了学界对商鞅变法的目的、结果是“抑商”还是“重商”的不同看法,肯定了秦代商人的活跃和市场、商路的繁荣,认为汉初虽施行了严厉的“抑商”政策,但当时商人的地位实际在上升。张鹤泉教授也指出,战国到秦汉尽管政府商业政策有变,但商业在总趋势上处于发展之中,国家利用商人积累财富,商业收入成为国家赋税的重要来源。上海师范大学汤勤福教授表示,农商社会的提法涉及应如何理解中国古代所谓“重农抑商”政策问题,要留意区分“限”与“抑”的不同含义。商业交换既是一类人的谋生手段,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在国家体制内被允许合法存在,各个王朝对待商人、商业的态度或有差别,为维护政权稳固,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农商均衡发展,此类研究还须细化。赵轶峰教授主张,从帝制中国的历史变迁轨迹看,政治领域皇权专制始终占据主导,难以撼动,文化领域的变化又缺少反传统的颠覆性,与现代社会吻合度很低,相较而言,明清时期经济领域的变动最为深刻显著。着眼于货币白银化对传统经济格局及财政体制造成的冲击,罗冬阳教授提出,明末清末都遭遇了银贵钱贱的危机,需要国家重塑金融系统和货币制度,然而受政府与民间长期博弈形成的历史惯性与儒家经济伦理思维定势的影响,社会管理失控在所难免。厦门大学博士生芮华一与陈支平教授合作的《从有“商”无“帮”到区域性商人网络——关于商帮研究的一些反思》认为,以往商帮研究定义过于笼统,选题亦多重复,不能表现商帮的共性和不同商帮的差异,而要深化研究,应加强对商人之间的网络关系的考察,综合多学科理论方法构建一个逻辑清晰自洽、富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
唐宋以来富民阶层的生存样态及富民社会的形成发展也受到与会学者关注。林文勋教授认为,应该从历史整体结构与运动趋势角度去解读富民社会,把富民社会与其前后时代联系考察,明清士绅来自富民阶层,享有多方面特权,然而权力的垄断也是他们衰落的开始,总结士绅社会相比于富民社会的不同特征及其与明清社会的结构关系,是未来研究的重点。张锦鹏教授强调,尽管皇权专制固化了传统中国政治变革的进程,但经济制度却发生着适应社会经济领域阶段性变化的调整与改进,富民阶层趁势而起,其成长原因还可进一步从制度体系如何作用于经济主体方面展开深入分析。罗冬阳教授表示,对明清士绅的研究先前已有相当积累,联结富民和士绅两阶层作通体观察是一种积极的理论创新,而将经济学概念运用于历史研究亦体现出近来学界逻辑把握能力和理性化认识水平的提高。吉林大学王剑教授谈到,明清乡村社会的有效运转大多依靠自治,富民乡绅在其中发挥的政治参与功能明显,但另一方面,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有被高估的可能,因此研究富民的作用地位也该把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富民的表现及其与农民、农业的关系等问题考虑进来,除了探讨利于富民成长的经济制度空间外,其他政治、文化方面的要素亦不容忽视。
本次研讨会气氛热烈,成果显著。首先,论题涵盖虽广取向却相对接近集中,与会学者不固守成说,在扎实史料文献基础上,结合传统社会历史实际动态考察中国古史,于深化帝制时期中国社会基本政治、经济结构形态及演进趋势的认识方面展开了有意义的探索,显示出中国史学界建立自主学术话语体系的理论创新意识和使命担当感。其次,与会学者提出富民社会、农商社会、帝制农商社会诸说,以中国历史为研究主体正面阐释帝制时期国家社会形态的总特征,在此视域下,许多重要概念、问题得到新的梳辩解说,既不乏理论建构的气魄,又呈现求真务实的精神,这种由微见著的研究方式体现出克服史学研究碎片化的努力倾向。再次,会议打破断代界限,实现了中国帝制各主要时段历史学者间的一次直接而积极的对话,社会整体构造变迁与前后时代联系差别受到特别关注,多篇论文线索清晰,视野通贯,旨趣深远又不失谨严,对于如何解释历史及如何体认当下均富有启发意义。最后,会议提出了一些关涉帝制中国政治、经济结构演变及国家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重大课题,如皇权专制政治体制的长期延续与富民、商人阶层的生长空间、地位作用、政治参与和社会支配等,可能成为推动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与历史趋势继续研究的新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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