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论坛”(七)

从古巴比伦法典和秦汉法典看两河流域文明和

中华文明奴隶制社会的异同

吴宇虹 教授

                                        (根据录音整理)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古典文明所的吴宇虹教授,吴教授曾经于1985——1987年间出国留学,在英国牛津大学获得哲学硕士学位,1987——1993年,在伯明翰大学学习亚述学,获得哲学博士。县委我校古典文明研究所的教授,兼所长及资料室主任,亚述学科的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历史学科教授委员会委员,中国世界古代史研究会东北地区理事,英文杂志、古代文明杂志编辑。此外,吴教授是我国世界古代史领域中新建学科——亚述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993年回国后,每学期为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开4-6门专业课。其中的几种古代楔形文献课——古阿卡德语、古苏美尔语文献,在国内只有我校和北大有能力开授,在亚洲只有日本和伊拉克有此类亚述学的课程。目前他是国内唯一教授楔形文献课程的两位教师之一,为我国填补了这一空白学科。近期发表了《从世界史的角度看古代中国由奴隶制到半奴隶制社会发展》等多篇优秀论文。下面就请吴教授开始今天的精彩报告。(掌声)

   报告人(吴宇虹教授):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作这个报告。首先,我要说明一下讲座题目的来源。我最近一个时期,研究古代文明的中外比较方面,有自己一个新的理论,即:关于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问题,中国历史发展的社会形态问题。我的导师林志纯先生,晚年时一直讲过一个问题——中国没有封建社会,当时我还不理解。经过这么多年的学习研究,对于“近代以来中国为什么落后于西欧”这个问题感触很深,不仅是中国,还包括古代的近东地区、西亚、北非,在整个人类发展史上处于落后的地位。资本主义能够产生这么大的生产力,能够掀起世界大的改革和变化,为什么欧洲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在中国、阿拉伯国家建立不起来?过去,由于学术讨论不够自由,盲目学习苏联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说。人类社会发展有规律这是不争的事实——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肯定是存在的。但封建社会究竟有没有,是值得重新讨论的。反复研究中国几千年历史,生产力在历史上到底有多大的发展,生产关系究竟有多大的变化。与中国社会的超稳定、超缓慢相比,从古代希腊、罗马到近现代第一次、第二次的世界大战的西欧则是战争频繁的。如果几千年来中国古代生产力、生产关系没有很大的变化,那么秦汉是奴隶制,由此得出的问题是:明清是奴隶制吗?
   研究两个时期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变化,可以看出变化很小,例如:农耕、人的阶级等级划分等等都是变化很少的。中国没有封建社会。所谓封建社会,首先国家不太大,中央集权不大,王权分封,像西欧,由于统治关系不是那么太强大集中,下层农奴所受的管制和压迫就相对轻一些,特别是城市逐渐脱离王权。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城市的相对独立是分不开的。最为重要的是西欧城市没有人身隶属关系,而中国的人身隶属关系一直到民国都存在,从保甲制度到户口制度,这种束缚有深刻的含义。所以从秦汉到明清中国古代没有太大的变化,如果有变化,则是中国古代由奴隶制变为半奴隶制。
   今天的报告是进一步研究秦汉奴隶制度和两河流域奴隶制度的异同。我由此提出的另一个新观点是:中国长期以来盛行的是国家奴隶制。通过研究楔形文字,两河流域与希腊、罗马一样是典型的奴隶制度,只是发展程度和阶段不同。公元前3000年的巴比伦文明处于奴隶社会发展的早期,因此较原始一些。但在社会制度方面、人的等级划分等方面与典型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是一样的。
   古代文明留存下来的法律文书是现代人了解当时的古代社会制度的重要证据。是我研究的重要文献。两河流域文明出土的楔形文字法律文献比中华文明出土的法律文献的年代要早一个时代。著名的《苏美尔法典抄件》《乌尔那穆法典》《里皮特伊斯塔尔法典》和《汉穆腊比法典》出现在公元前2300年到1700年之间,其中《汉穆腊比法典》保存比较全,比我国法家执政后秦帝国时期的法典文件《云梦竹简》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问答》和西汉帝国时期的《张家山竹简》中的吕后二年时期的法典《二年律令》早1500年。以上秦汉法典为我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的文献。两个时期法典的差距主要是——《汉穆腊比法典》比秦汉法典早1500年,属于奴隶社会早期发展阶段,带有许多原始落后的痕迹。根据我们古典所由林老师提出的,一致认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规律是:由城邦到帝国,尤其是奴隶制社会,例如:希腊、罗马、两河流域、埃及等等。早期由于人类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些国家,包括夏、商、周都是由许多“小国”组成。后逐渐由城邦形成初步统一的国家,最后达到高度的中央集权。刚从苏美尔奴隶制城邦发展到初步统一两河流域南部的巴比伦王国处于奴隶制社会由城邦到帝国道路中的中间或过渡阶段——中等规模的王国或者局部地区统一国家时期,这一时期的国家或者王的权威尚未达到秦汉帝国那样至高无上的专制地位。因此,两河流域最经典的法典《汉穆腊比法典》所反映的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要比秦汉帝国的所处的奴隶制社会阶段要原始一些。两类法典的共同之处是把人类分为公民和奴隶两个大范畴,公民对国家尽义务,也享有国家授予的各种权利,奴隶只能为公民和国家尽义务但不能享有任何公民权,特别是人身自由权。而在非奴隶社会,比如封建社会,虽然也存在奴隶,但已经是一种特殊情况。西欧中世纪虽然存在的公、侯、伯、子、男等级制度,却没有像奴隶制一样的巨大的等级差别,存在着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这样一个阶层。所以,从两个文明的奴隶制法典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律对自由人和奴隶区别十分清楚,并给予完全不同的对待。
   通观秦汉法律的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在死刑之外,国家对叛逆的公民和违法者的最大的惩罚和对其他公民最大的震慑是把一个触犯国家法律的公民降为国家的男女奴隶——隶臣、隶妾,通过苛刻的法律将罪人、俘虏沦为奴隶,国家成为奴隶的主人,因此我们可以把秦汉的奴隶制度定义为“国家奴隶制”。为了增加奴隶的数量,当一个男公民犯法成为完城旦和鬼薪以上的国家奴隶时,他的家属也同时沦为国家奴隶。这就是中国奴隶制刑法中特有的“连坐”和“株连”法。另一个办法是,秦汉法不但把敌国的俘虏沦为国家奴隶,还把被俘虏或失踪后逃回的公民沦为国家奴隶:若战士战死不投降,就给他的后人封功。但若后来发现他没死,就夺去封爵;但没有战死鬼来的战士,就会将为隶臣。投降的敌人也归为隶臣。
   古巴比伦国家尚没有发展到奴隶社会的高阶段——国家奴隶制,还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因此,法律往往把较重的罪犯处死,而不是沦为奴隶。由于国家对奴隶的数量要求不大,因而没有株连法律。法律所注重的是奴隶和牛马一样是属于奴隶主不可剥夺的私有财产,因此国家必须用法律保证他们对主人的服从和家庭主人对他们的所有权和统治权。
   首先,两个文明的奴隶制国家都通过肉刑来控制奴隶阶级的反抗和人身自由。
   秦汉的男女奴隶均由低到高分为等级。古代两河流域除了臣和妾是一般男女奴隶的名称外,在古苏美尔时期,还有一种强健的男奴隶被称为“盲者”,他们可能是外族敌国的俘虏,为了防止他们反抗和逃亡,眼睛被国家刺瞎。这些盲人一般分给椰枣园丁,可能用于推转提水机械浇灌椰枣树。女奴隶一般在毛纺作坊、磨坊、厨房、酿酒坊、洗染坊工作。一些成年女奴隶身边带有孩子,已离开奴隶母亲的男孩和女孩被称为“孤儿”。在古巴比伦及以后的时期,盲奴这一名词很少出现。不过,中亚述公元前1273-1244年的国王沙勒马那沙尔提到他曾把一万名四千米坦尼和赫梯俘虏刺瞎眼睛,可能是用为奴隶。中国甲骨文中的“臣”字的图形就是一只眼睛,而金文中出现的“民”字为利器刺左眼。“民”和“盲”古同音,郭沫若对此曾有考证。甲骨文中的倒“山”加“目”可能是盲和民字的原形。可见夏商周时也把身强力壮的男俘虏刺瞎一只眼,用为男奴隶。后来,对奴隶的肉刑只留下割掉鼻子和膝盖,黥面以及阉割奴隶作为宫内太监。
   古巴比伦宫中不能生育的男仆,类似中国的太监。亚述时期的宫内太监和我国的太监以及罗马皇帝的被释奴一样是国家元首的私人奴隶,他们有时握有国家大权,出任宫宰、元帅和行省总督。进入奴隶社会的两河流域同中华各朝代的奴隶社会一样,奴隶对主人绝对服从的阶级关系也进入到自由民的不同阶级中,相对奴隶是自由的公民对其主人也必须自称和自认为是他们的奴或妾。
   古代奴隶社会为了防止奴隶冒充公民或逃亡,迫使奴隶在身体上留有记号,使其在外表上很容易和公民区别开。因此,在公众场合,一个人是否是奴隶,一眼就可辨别出来,很容易被抓捕逃奴。中国五刑中的面刺字和剃光发须主要是为了辨认和抓捕逃亡的奴隶。秦汉简中未见髡刑,但有耐刑,可能就是髡刑。两河流域女人和男奴隶留长发,因此髡刑只限于女犯人。在两河流域,外族奴隶或者所有的奴隶,都必须保留原来的外族发型,不得剃去外族的长发型。用面部毛发区别奴隶和公民的方法在秦汉帝国也被使用,当一个公民犯法后,一般的惩罚是要男奴剃去胡须,女奴剃光头发作为奴隶的记号。毛发剃去后,还可以长出,不是终身的烙印。所以隶臣妾的奴役期可能是3-6年,同于完城、旦舂。汉穆腊比法典规定,一个理发师不经奴隶的主人同意剃掉奴隶的发型就是偷盗别人的奴隶:如果一个理发师在奴隶主不知道的情况下剃掉了不属于他的奴隶的特殊发型标志,人们应该割掉那个理发师的手腕。
   还有类似的例子:如果一个人欺骗了一个理发师,因此理发师剃掉了一个不属于他的奴隶的发型标志,即释放了那个奴隶,人们应该处死那个人,然后挂在城门上示众,理发师应该发誓:绝不会剃掉奴隶的发型。然后他应该被释放。
   秦汉法制采用比两河流域的奴隶发型更持久、以至终身不掉的奴役记号是脸上刺字:黥为城旦舂。从黥面终生无法去掉,黥为城旦舂的奴隶,可能终身不许赎身。除非大赦,他们可能将终身为奴隶。他们还必须穿特殊辨认的衣服:城旦舂着红色衣服,戴红色帽子,腿上有黑绳索绊。老城旦奴不被看守,只有被提名者被看管。城旦舂出去工作时,不许到集市和留舍集市门外收缴。如果路线从集市穿过,他们应绕过,不能穿行。城旦舂毁坏瓦器、铁器、木器,做大车时折断轮子,应该鞭笞之。
   在这里,大家也许要问一个问题,法律这样的繁多苛刻,大量人沦为奴隶,会不会使普通公民的积极性降低?事实上,这是国家统治管理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军功或者其他功劳,免掉罪行,免去做奴隶的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第二个不同点:秦汉以立功赎罪免除公民的国家奴隶身份;巴比伦以免除债务解放公民的家庭债务奴隶身份。
   在人的等级决定人的权利的奴隶社会中,公民和奴隶都有等级差别,秦汉王朝把公民分为无功的庶人和有军功的爵士。爵士的地位共2 0个等级,最高的20-16级是彻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最低的1-5级是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大夫。庶人可以通过立功可以一级一级向上升,爵士公民犯法后可以向下降爵位减轻国家对他的惩罚。秦汉国家的普通奴隶——隶臣妾可以通过为国家做贡献为自己赎身,秦的《军爵律》就规定了军爵赎身法:
   为免除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中的一人的奴隶身份,立有军功的人可以归还爵位二级。
如果工匠杀了敌人的首领,就可以免除工匠隶臣,升为自由工匠。但其中身体受刑不完全的工匠,却要作为隐居的官府工匠。
   由于没有国家奴隶制只有债务奴隶制,巴比伦国家不用戴罪立功赎罪的方法来减少沦为奴隶的公民数量,而是禁止私人家庭把有期的债务奴隶变成真正的终身奴隶。所有的债务奴隶在被奴役四年后都应获得自由。和秦汉法把被俘的公民沦为国家奴隶不同,当被俘或失踪的巴比伦士兵回到祖国后,法律仍然把他看为公民,把公民享有的份地还给他;当一个公民被敌国掠走沦为奴隶,后被商人买回国时,法律要求他的自由不用赎金就立即被恢复。
   第三个不同点是:巴比伦处死重犯,而秦汉沦其为国家奴隶。
   由于巴比伦国家没有大量地使用奴隶,巴比伦法一般把严重犯法者处死或施以肉刑。与其对比的是需要大量的奴隶从事帝国工程和服务战争的秦汉帝国的法律则把许多重犯人从公民下降到奴隶,而不加以死刑:罪人成为国家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从具体法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文明的法律对同类罪行施以这两种不同的惩罚方式。归纳起来,分为六点:
   第一是:诬告人犯死罪、伪证死罪:巴比伦法将诬告别人、作伪证的人处死,而秦汉法黥为城旦舂奴隶。第二是当自由人伤害自由人:巴比伦法同态肉刑,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做法;而秦汉法将犯法之人沦为国家奴隶;自由人伤害奴隶:巴比伦法罚银钱,秦汉法为无罪。第三是:自由人打骂上级,含妻子殴打丈夫:巴比伦法处以鞭笞,秦汉法同样沦为国家奴隶;打骂、打伤或过失打死同级:巴比伦法罚钱,秦汉法罚钱或罚钱赎死;上级骂下级、夫打伤妻无罪。第四是:奴隶打奴隶:巴比伦法罚钱,秦汉法黥面;奴隶打自由人:巴比伦法割耳,秦汉法黥面为更低级奴隶。第五是:自由人或官吏打死奴隶,包括父亲打死儿子:巴比伦法罚钱,秦汉法罚钱赎死;奴隶伤害或杀死主人,包括子女害死父母:秦汉法斩首示众。第六是:奴隶娶女自由人生子:巴比伦法宫奴子为自由人,秦汉法奴子为奴隶;主人娶女奴隶生子:巴比伦法、秦汉法均为自由人;秦汉法:自由人和他人的奴妻有子:为他家奴婢,男奴隶娶女主或男主人家属为妻,奴隶处死,女自由人为奴隶。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秦汉的奴隶制法律完善了奴隶制帝国的国家奴隶制,帝国通过刑法把罪人变成国家奴隶,而不是像早期奴隶制国家巴比伦那样大批处死罪人,秦汉国家从而获得了大量的最低成本的劳动力而可能开展大规模的国家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和征服战争。秦国的强大与他的水利工程都有很大的关系。秦国的人民和奴婢共同建成了都江堰水利工程,把成都平原变成国家粮仓, 建成了郑国渠把关中平原变成粮仓。丰富的粮食、草料和大量的奴隶工匠、奴隶军事后勤人员使秦军数量庞大、武器精良、供给畅通。对国家的爵位、田宅、钱物的奖励的渴求、对国家奴隶制的有罪而被沦为奴隶的恐惧和对立功赎罪、解救沦为奴隶的家属的希望使公民将士遵守法纪、人人求战、个个奋勇。这样的战无不胜的公民军队使秦国家战败六国,一举统一天下。由于国王是国家的代表,国家奴隶实质上是国王或王朝的奴隶。这一制度的特点是,每个公民和家族都可以用货币购买或者战功分得奴隶作为自己的财产,但国家或者王朝可以不花钱,通过法律的惩罚可以把许多公民变成奴隶,成为国家奴隶制度最大的受益者。由于国家的强大可以保证公民的安全,作为国家奴隶制的牺牲品的全体公民在这个制度没有走向极端时同时也是这个制度的受益者,这就是历史发展的辩证性。然而当国家奴隶制度发展到极端,多数公民沦为国家和贵族的奴隶或受到奴役制度的威胁时,作为最大的奴隶主的王朝和皇帝就会被推翻。
   由于大量地使用国家奴隶,中华帝国的生产力比古巴比伦和两河流域所有的朝代更为先进。使中华文明延续大大超过了两河流域文明,古代世界可以与之媲美只有灭亡两河流域和古埃及文明的希腊的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奴隶制帝国。然而,西方诸帝国的奴隶制度都不如中华帝国的奴隶制度稳定和强大,它们很早就先后都被异族灭亡。世界上,只有伊斯兰文明在15世纪树立起的土耳其奴隶制帝国和中华奴隶制帝国一直延续到近代,它们只是在诸新兴的资本主义帝国的反复打击下才开始瓦解。然后,这两个古老民族通过社会变革,从古老的半奴隶社会制度一下跃入新型的社会制度,又都获得复兴和发展。
今天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掌声)

   学生提问:为什么两河流域的巴比伦能在公元前3000多年就能产生从《乌尔那穆法典》到《汉穆腊比法典》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规定细致,形成了制定法典的传统?
   吴宇虹教授:中国古代也有制定法典的传统,比如《云梦竹简》《张家山竹简》,但由于中国王权强大,法典逐渐失去了绝对的法律意义。而两河流域比较重视贸易、契约,两河流域出土的文献中绝大多数都是经济文献,买卖契约等。为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行政管理力度不够时,就不得不依靠法律的规定和制约,法典就因此而产生。中国很早也就有很多习惯法,秦以前就应该有,只是秦时发展到了一定高度。不过中国的特点是皇帝权力过大,人民力量过小,法官也不得不适应皇帝的要求,法律没有超过王权的力量,所以限制了法律不能得到真正的实行。法律要对所有人都有制约力,才能真正的施行。商鞅改革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两河流域的法典虽然也不像现代法律一样有绝对的权力,但王权不那么强大,所以法律传统较好一些。
   学生提问:国家奴隶大部分是由国家刑罚产生的,现代的国家刑罚也都有强制犯人劳动的内容。那么秦汉的刑法如何上升到生产关系的层面,最终来决定社会性质乃至社会的发展?
   吴宇虹教授:现代和古代的强制劳动有质的区别。前者虽然也将罪犯关起来,进行强制劳动,但依然享有很多权利,比如继承权等等。除死刑犯外,这种劳动都不是终身的。出狱后,他们仍然可以像普通人一样享受到很多权利。而且现代的刑法没有古代刑法中那种象征终身“为奴”的标志,比如,脸上刺字等等。但是,古代的刑法规定,一旦成为奴隶,除有军功这类特殊情况,奴隶就会终身为奴,子女也为奴隶。皇帝、主人任意鞭打、杀戮奴隶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非奴隶社会,上帝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古代社会,则刑不上大夫。所以整个制度对两类人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这是奴隶社会不同于非奴隶社会的最不同之处。